为强化社会保险扶贫的保障措施,助力精准扶贫,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所需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
三、本通知自2019医保年度(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2018年办理下一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时,由个人提出参保申请,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所在学校初审后,由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复核。其中,补助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为准,以后年度按此同等办法办理。缴费补助人员不实行预缴参保办法。
各地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和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做好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拨付等工作,推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全力抓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落实。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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