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户籍困难群众及因病致贫的居民,还可获得一系列大病救助保障。
宁波市医疗救助标准逐渐来不断提高,目前宁波市可申请的医疗救助资金分为:
医疗救助:最高额度8万元/年
临时医疗救助:最高额度5万元/年
镇海区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15万元
补充说明:因政策在日益调整、更新,具体以申请之日的政策为准。
1.医疗救助
根据《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宁波市政府令第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20号)和《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补充通知(甬民发〔2015〕63号)的有关规定》,将医疗救助政策罗列如下:
1.1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下列困难人员,均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医疗救助:
(一)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和农村无法定扶养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本人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以下简称五保对象);
(二)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四)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五)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七级及以下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
(六)农村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以下简称三老人员);
(七)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八)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九)持有《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残疾人;
(十)持有《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十一)家庭年总收入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成员;
(十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
注:海曙区新增一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区最低工资标准以内人员,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成员;
1.2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适当调整市区(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医疗救助标准。其中住院救助标准不分病种,同时取消二次救助。本意见所称的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一)住院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1-9类对象)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80000元(含住院和门诊费用)。
2.前述第10、11类对象其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6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80000元(含住院和门诊费用)。
3.对于海曙区新增一类:其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80000元(含住院和门诊费用)。
(二)门诊救助
1.患重特大疾病及《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重特大疾病包括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孤独症等。
2.患前款规定以外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再按以上标准给予救助。
(三)特殊对象医疗救助
1.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就医,其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不足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
2.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住院、门诊及康复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女,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确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一次性给予900元的救助。
4.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通过康复治疗和评估能够改善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康复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5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5.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按照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119号)和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贯彻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发〔2010〕158号)规定执行。
6.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等罕见病的医疗救助(专项救助)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落实浙江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72号)规定执行。
1.3救助申请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医疗救助实行即时结报;无法即时结报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由医保局进行审批。
补充说明:各区县市具体救助政策,可登陆各地医保局网站或致电各地医保局进行咨询。
2.临时医疗救助办法——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15〕60号)、《海曙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2.1救助对象
(一)户籍在本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
1.急难型: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支出型: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因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本区工作、生活期间,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本区户籍人员。
(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人员,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引导前往宁波市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申请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2.2救助内容
户籍在本区内的家庭或个人患重大疾病的,个人支出医疗费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含保险理赔)、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按下列情况酌情给予医疗临时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持证人员、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困境儿童支付大额医疗费后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按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6倍以下的医疗临时救助;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不超过个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50%,酌情给予医疗临时救助,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0元。
2.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成员名下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的申请对象,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视家庭困难程度,按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给予6倍以下的医疗临时救助;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视家庭困难程度,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医疗临时救助,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0元。
2.3临时救助申请受理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地户籍人员向《浙江省居住证》签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无正当理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理代办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对象在提交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委托村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除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外,提供下列材料:疾病原因申请救助的,应提供病情诊断证明、原始病历、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提供由该机关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其他社会救助机构救助情况和社会捐赠等相关材料。
宁波市户籍联系户籍所在地,非宁波户籍请联系所在居住地民政社会救助部门。
宁波全市社会救助联系电话
市、区县(市) | 职能处(科)室 | 联系电话 |
宁波市民政局 | 社会救助处 | 87309199 |
海曙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87258769 |
江北区民政局 | 社救科 | 87350113 |
镇海区民政局 | 救灾救助和社会福利科 | 86373852 |
北仑区民政局 | 救灾救济科 | 86781179 |
鄞州区民政局 | 社救科 | 87419549 |
慈溪市民政局 | 救灾救济科 | 63016839 |
余姚市民政局 | 社会救助服务管理中心 | 62581919 |
奉化区民政局 | 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 | 88501020 |
宁海县民政局 | 救灾救济科 | 65258017 |
象山县民政局 | 救灾救济科 | 65652464 |
大榭开发区民政局 | 社会公共事务办 | 86769100 |
宁波国家高新区 | 社管局民政科 | 89288759 |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 社会事务办 | 88497496 |
杭州湾新区 | 民政科 | 63075848 |
3.区级以外补充医疗保险
3.1宁波市镇海区首创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险:8种特殊病种可申请
项目概述:为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镇海区实际,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扩大补充保险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作方式,对重特大疾病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形成共同保障大病救治合力,有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立项依据:镇政发〔2016〕51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
实施主体:现为新组建的镇海区医保局(原为镇海区社会医疗保险处)。
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根据镇政发〔2016〕51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镇海区于2017年1月1日起启动重特大疾病保障工程。
8类特殊病种赔付标准:设置基本保障金,对象为镇海区户籍享受三无、五保等特殊困难人员在保险期限内首次被确诊为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器官组织移植(限肝、肾、骨髓、心脏)、重性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等8类特殊病种之一的,可享受基本保障金1万元;
大病保障对象:镇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合规医疗费,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还可继续按50%-60%比例享受大病补偿金,保险金额以15万元为限。
申请流程:个人持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发票到镇海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31号窗口报销。咨询电话:86296258。
3.2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青年北仑”的意见
《意见》指出:实现青年职工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济,非北仑户籍青年及子女纳入大病医疗救助保障,即非北仑户籍青年及子女,可按照北仑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进行申请医疗救助,具体请参照北仑区医疗救助政策,咨询请咨询北仑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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