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医保发〔2019〕27号)、《关于建立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7号)、《关于做好对困难群体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实施有关补助的通知》(甬卫发〔2015〕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15号)、《关于做好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工作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宁波市区医疗救助政策和服务简介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凡本市常住户籍的下列困难人员,经县级以上民政等相关部门认定后,均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散居孤儿);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困境儿童);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纳入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重病单人户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五)原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农村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战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八)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九)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的方式
(一)普通医疗费用救助
人员类别 | 医疗救(补)助(自然年度内)
(个人自付、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 |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 | 100%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困境儿童) | 70%(普通门诊500元封顶,特重大疾病门诊视同住院)总计80000元封顶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
精简职工 | |
三老人员 | |
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 | |
支出型低保、重病单列户低保、低边因病致贫对象 | 待遇开启前12个月住院费用60%救助,单独计80000元额度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战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 1、70%(普通门诊500元封顶,特重大疾病门诊视同住院)总计80000元封顶
2、另有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补助 |
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名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 70%总计80000元封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 因见义勇为负伤产生的医疗费用100%(含个人自费) |
生育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 一次性救助900元 |
康复救助(医疗救助11类对象中的1、2级残疾人) | 50%,封顶3000元(康复治疗费用) |
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11类对象)、年龄0-14岁 | 20%,不封顶(需要先到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
(二)困难群众高额费用化解
化解对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2年的医疗救助对象或者父母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2年的3周岁以下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或原《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
2021年度开始,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特病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民政临时救助化解后剩余的个人自付、个人自负、个人承担之和大于3万的给予全额救助,每年的第一个月为费用申报月份,申请上一年度的高额医疗费用化解。
(三)大病保险减负
救助对象 | 参保类型 | 大病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封顶线 |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11类救助对象 | 职工医保 | 2500元 | 起付线至2万80%,2万以上90% | 无 |
居民医保 | 10000元 | 起付线以上80% | ||
大病特药 | 10000元 | 起付线以上80% |
(四)家庭医生签约费用
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家庭医生签约个人负担50元给予全额补助。
(五)罕见病救助
保障对象:首次确诊时,已获得鄞州区户籍满5年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龄不满5周岁,鄞州区户籍,其生父母一方获得我区户籍满5年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支付范围:用于治疗戈谢病、苯丙酮尿症等浙江省纳入罕见病用药保障范围药品费用。
支付标准:罕见病用药保障、按照自然年度结算,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药品费用,实行费用累加计算分段报销,个人负担封顶。0—30万元,报销比例为80%;30—70万元,报销比例为90%;70万元以上费用,全额予以报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由个人负担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负担。
支付流程:纳入罕见病用药保障范围的患者须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等3家指定诊断医院中的1家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每年复检一次。对符合用药保障范围的患者,凭诊断证明向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核实后,在指定医院使用罕见病用药纳入保障范围。
(六)资助参保
特困供养人员(含散居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困境儿童),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战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不低于50%比例补助。
三、医疗救助的特重大疾病类型
重特大疾病包括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孤独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
原《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心脏组织缺损、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
四、医疗救助报销流程
1、纳入我市医疗救助范围内的救助对象(除见义勇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经备案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罕见病患者可在本市或者市外开通异地结算功能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通过医保卡和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的实时结算。
2、经备案的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负伤产生的治疗费用和经备案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名录所列病种的疾病的治疗费用,在医保结算后凭就医发票原件和就诊病历到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申请医疗救助。
3、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刷卡自费就医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如果符合医保零星报销的,在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会一并完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的结算,无须另外申请医疗救助。
4、支出型低保、重病单列户低保、低边因病致贫对象待遇开启前12个月的住院费用医疗救助,生育救助,康复救助,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待遇期内未享受到医疗救助的,可凭发票原件、就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到鄞州区医疗保障管理中心窗口进行医疗救助申请。
5、医疗救助对象年度高额医疗费用化解,由鄞州区医疗保障管理中心进行年度数据筛选后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本人持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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