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困难儿童分类界定

宁波市困难儿童分为: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

  一、孤儿

  孤儿是指本市户籍中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履行监护责任,被留在本市辖区内户籍地、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是指本市户籍中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导致生活失去依靠以及因家庭或自身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儿童。可分为四类: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中:

  1.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医保发〔2019〕27号)所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执行。今后若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对重特大疾病进行调整,按调整后新政策执行。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自向公安机关报告之日起算。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实际执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受监护人侵害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或被监护人教唆、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被监护人胁迫、诱骗、利用乞讨,以及由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身心健康被严重危害的未成年人。

  (三)困难家庭儿童是指低保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自身困境儿童是指自身残疾或长期患重大疾病,且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流浪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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