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难儿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标准
我市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测算。全市按标准分三挡执行,第一档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以及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按公布标准的100%执行;第二档为余姚市、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按不低于公布标准的90%执行;第三档为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按不低于公布标准的85%执行。
(二)申请认定及最低生活费给付程序(现场办理)

二、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一)保障标准
1、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0%确定;
2、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
3、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
其中:
1)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孤儿,按“三无”或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安置;
2)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在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有关政策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在校学习的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
3)困境儿童中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但未达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在核减当地低保、特困供养金标准后给予补差发放,其他困境儿童按照当地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二)孤儿和困境儿童申请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程序
1)福利机构孤儿

2)社会散居孤儿


三、残疾儿童“两项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保障标准
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差额发放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享受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申请认定及生活补贴给付程序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保障标准
按照生活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元。对于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2、申请认定及生活补贴给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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