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是确保困难儿童交得起社保、看得起病的基础,本章将以表格和图文的形式重点介绍我市困难儿童在医疗保障领域享受的福利、得到的政策支持及办理程序,具体内容如有疑问可以致电各地医保局或0574-12333进行咨询。
保障内容:
1、散居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儿童以及一、二级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办理程序:
持代理人身份证到乡镇(街道)或是医保窗口办理即可,若系统中没有困境儿童信息,则要求携带困境儿童福利证明。
二、医疗保障救助
保障内容:
1、散居孤儿和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儿童,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解决。
2、低保家庭儿童、低边家庭儿童、困境儿童、享受困难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儿童,住院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70%予以医疗救助;患《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医保发〔2019〕27号)中规定特殊病种疾病的,其门诊治疗疾病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除上述疾病外的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助后的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救助比例(即7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500元,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儿童在享受医疗救助后另外可以享受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医疗补助。
3、除散居孤儿和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儿童外,困境儿童及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儿童、享受困难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儿童全年救助封顶线为8万元(含门诊和住院费用)。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儿童医疗补助门诊封顶线5000元,全年封顶线3万元(含门诊)。
办理程序:
1、医疗救(补)助和医保已完成一站式结算,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的困难儿童在医疗机构就诊时通过社保卡或者电子医保卡结算时同步完成医保和医疗救(补)助的结算,无需另外申请
2、因转外就医、急诊等情况未刷卡交易的在医保窗口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同步实现医疗救(补)助报销。
3、医保结算后未救助,可持社保卡,发票原件和就诊病例或出院小结到乡镇(街道)或者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
三、专项保障救助
保障内容:
1、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医保发〔2019〕27号)中规定的11类救助对象的困难儿童在14周岁以内(含14周岁)罹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在规定医院治疗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助后的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费用给予20%的医疗救助。
2、罕见病保障: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其中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医疗救助全额解决。
办理程序:
1、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救助需要持患儿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到规定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后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救助申请;
2、罕见病救助需要患者持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的罕见病备案表和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结算发票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救助申请。
四、“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保障内容:
为0-18周岁本市户籍的孤儿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提供指定范围内体检、住院、手术、康复、特殊药品、辅具器具配置等相关费用一定数额的报销服务。
办理程序:
见附件1附件
保障内容:
宁波市慈善总会系统及部分国内公益机构,对家庭困难的儿童均有资助或专项救助。详情可查阅《宁波大病医疗救助指南(试行版)》。
办理程序:
本地户籍儿童请咨询户籍所在地慈善总会,非本地户籍儿童请咨询宁波市慈善总会或居住地慈善总会。(电话见附件2附件)
以上五类医疗保障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新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3.《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5.《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
7.《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
8.《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福﹝2019﹞150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9.《关于印发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11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1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1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实施意见》
12.《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补助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73号)《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补助的通知》
13.《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医保发〔2019〕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15.《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20﹞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16、《宁波大病医疗救助指南(试行版)》
17、《关于建立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5号)《关于建立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
18、《关于宁波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178号)
19、《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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